国有企业从某些地区某些行业适当退出,是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这个大系统工程的一部分,是一个相对动态的有条件的概念,必须符合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总目标和总要求,不能“一哄而起”,不能“刮风”。就是说,要研究国有企业适当退出的约束条件。
国有企业适当“退出”的约束条件之一:要有利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政府几乎成了唯一的投资主体。一方面,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老板”,理应保证国有企业对资本金的需要,对流动资金的需要,对技术改造资金的需要;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国有经济的“老板”,在所有制结构单一,几乎是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下,又必须独立承担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要。这样,面对战线太长、无所不包的国有经济来说,面对数量太多而又效益不佳的国有企业来说,政府必然陷入“力不从心”,无法保证的困境之中。唯一的出路,就是从国民经济的某些环节,某些领域退出,适当减少国有企业的数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国民经济发展增加新的增长点,增加新的推动力。从投资主体多元化这个角度来说,国有企业的适当退出,应当同非国有经济,特别是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步。这就是说,“退出”和“有所不为”,是为了实现由投资主体国有化向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转化,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共同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投资主体,其结果,经济发展中长期存在的投资乏力,将转化为投资强劲的可持续的增长。
国有企业适当“退出”的约束条件之二:要有利于实现“两个转变”。通过适当减少国有企业的数量,适当降低国有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实现国有经济的集约型增长,是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的目标之一,也是调整的题中应有之义。国有企业的适当减少,不是对相应企业的简单抛弃,而是在发展前进中,把退出的宝贵资源,集中使用在效益高的地区、产业、企业及产品上,而这正是国有经济集约型增长的本质涵义。正确认识与把握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同“两个转变”之间本质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还包括另外一个重要的涵义,即必须把国有经济的调整过程,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适当退出的过程,看作是经济转型的过程。
国有企业适当“退出”的约束条件之三:要有利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的相互关系,实现改革力度同社会承受度的辩证统一。国有企业的退出,国有企业数量的适当减少,涉及到国有企业上下左右经济关系的调整,特别是关系到国有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积极而又稳妥地处理好这些关系。国有企业退出之前,必须首先解决好现存的债务关系。国有企业“退出”,不等于国有企业的欠债从此“解脱”,恰恰相反,还清国有企业的欠债,是国有企业战略性退出的前提。国家可以从各个方面支持国有企业处理好这些债务关系,而企业绝不能不顾信用原则,“一退了之”。另外,国有企业在退出的全过程中,还必须高度重视、十分谨慎地处理好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这里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必须妥善处理好退出企业职工及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再就业问题。第二,为了筹集解决以上遗留问题所必需的资金,应当把国有企业退出当作为改革创造有效机遇,通过这部分国有企业及其产权的有偿转让,增加所急需的退出安置资金,为国有企业改革走出一条新路子。
在明确必须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的基础上,应当深入探讨国有企业的退出机制,也就是说,应当用什么样的机制,才能更好地符合上述几个约束条件,达到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调整的战略性目标。
从“退出”的本来涵义上说,其所指对象主要是已有的国有企业。对于现存的国有企业来说,它们无论分布在什么行业,都已有现实的经济联系和紧密的专业化协作关系,已经构成社会化大生产的一部分,不可能设想,会在一夜之间百分之百地退出。而在有可能退出的国有企业群体之中,情况千差万别,即使是亏损的国有企业,亏损原因也不尽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用几个静态的统计指标,作为衡量企业是否退出的标志。唯一的方法,是把有可能退出的国有企业彻底放到市场中去,通过公开、公正的激烈的市场竞争,决定其去、留,特别是“分流”的方向和方式。这样,国有企业优胜劣汰的过程,才真的是一个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国有资源的优化配置过程,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归根到底,是国有经济整体运行机制转换,整体运行质量提高的过程。这应当是国有经济实行收缩战线、部分退出战略的出发点,也是它的根本目的。
应当指出,如果把国有企业是否退出的具体决定权配置在一个或几个政府行政部门手中,在政企不分,两种转换的过渡期中,极有可能诱发新的寻租行为,产生新的腐败。我们现在正在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职业化、市场化,为什么在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特别是退出机制的选择上,不可以更坚决大胆地走市场化的道路呢?
如果再进一步讨论国有企业退出的中介形式,可以发现,这是一个更为紧迫而又更为复杂的问题。众多国有企业的“退出”,绝不会,也不应当采取同一种“退出模式”。由于企业所在的行业特殊性,以及企业本身的特点,不同企业会分别选用适合于自己的最佳退出形式。这些形式包括:破产、出售、兼并,以及股权的有偿转让等。所有这些中介形式,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它们都涉及产权的有偿转移,是国有资产的合理的流动,显然,这个“流动”过程,“转移”过程,应当是在政府宏观引导下的企业行为,要尽可能减少政府行政部门的干预。